(2015)泰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廖元龙与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元龙,吴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廖元龙,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生,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元龙与被告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元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廖元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