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1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铜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俊华,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瑞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园林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居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申请追加高存浩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书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追加当事人和撤回申请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习明审判员 易 俊审判员 廖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