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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华芳,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宗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