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徐德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德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429号罪犯徐德伟,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达渠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徐德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7590.44元。该犯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达中刑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12月15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6分,月均7.68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德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德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胥雪梅审 判 员 黄河银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