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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培平与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平,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王培平,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有荣(特别授权代理),济南历城剑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韩超,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王培平因与被告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培平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7日第一被告借原告现金57500元;2012年7月16日第二次借款250000元;2012年7月18日借款150000元。以上被告三次借款共计457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困难拒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韩超偿还原告借款4575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分别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借款57500元自2012年11月12日起计算;借款250000元自2012年8月16日起计算;借款150000元自2012年9月18日起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对该诉称,原告王培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韩超出具的借款条3份。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被告欠款数额。2、折迁补偿协议1宗,拟证明其有能力出借款项。被告韩超(缺席)未答辩。经审理,被告韩超对原告王培平诉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5月14日被告韩超向原告王培平借款575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培平现金伍万柒仟伍佰元,计57500元。到2012年11月12号还清。借款人:韩超。担保人:陈志刚。2012年5月14日。”2012年7月16日被告韩超又向原告王培平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培平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2012年7月16号-8月16号,9月16号。借款人韩超。2012年7月16号。2012年7月18日被告韩超又向原告王培平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期为二个月。借款人韩超。2012年7月18号。”诉讼中,经本院调查询问陈志刚,陈志刚陈述:“钱都是给的现金,三张条都是韩超打的。250000元的事我不清楚,150000元的事我清楚。250000元中借款100000元的事我不清楚,我没参与。”本院认为:被告韩超向原告王培平借款,此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韩超理应及时偿还所借款项,经原告王培平催要拖欠不还的行为是错误的,对该纠纷的形成被告韩超负有过错,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王培平要求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虽然原告王培平诉称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借款利息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王培平要求利息自借款到期日后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韩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培平借款本金457500元;并分别以57500元、250000元、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向原告王培平支付借款利息。借款575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3日起开始计算,借款250000元自2012年9月17日起计算;借款150000元自2012年9月27日起均按上述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培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3元,由被告韩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