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卫标与徐良清、齐水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卫标,徐良清,齐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232-1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标。被执行人徐良清。被执行人齐水兰。申请执行人陈卫标与被执行人徐良清、齐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65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良清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04室房屋和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三联商住楼403室房地产及其所有的浙A×××××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良清所有的在浙江省建德市安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股权和被执行人齐水兰所有的退休金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上述资产不需要执行。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2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