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天和与夏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陈天和,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夏新宇,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户籍地平昌县。原告陈天和诉被告夏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经审查立案后,原告陈天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爱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