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涛与被告冯素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王振涛,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威,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素华,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沈明月,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振涛为与被告冯素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美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涛委托代理人王明威、杨志刚、被告冯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明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于1996年10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1月15日生育长女王妍博,2002年5月20日生育次女王雪奇,2008年10月13日生育长子王乾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最近几年夫妻感情出现冷淡,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冯素华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2、原告王振涛出具的书面意见一份;被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材料有: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振涛与被告冯素华于1996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0年1月15日生育长女王妍博,2002年5月20日生育次女王雪奇,2008年10月13日生育长子王乾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5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涛要求与被告冯素华离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冯素华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振涛和被告冯素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