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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仁辉与被执行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辉,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晋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张仁辉。委托代理人陈清意,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丽。申请执行人张仁辉与被执行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并委托该院执行,该院于2015年5月22日接收本案委托执行的全部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