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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正道与程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道,程欢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1696号原告:周正道,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程欢欢,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道诉被告程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道负担。审判员  解文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