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覃志初与彭天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志初,彭天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覃志初,暂住地广东省怀集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彭天生,暂住地广东省罗定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彭天生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概括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