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会与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汉口山姆会员商店、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汉口山姆会员商店,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杨会。被告: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汉口山姆会员商店,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南国西汇城市广场二期v座负一楼。被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与被告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会负担。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子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