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倪学卿与刘晓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学卿,刘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倪学卿。被执行人刘晓娜。申请执行人倪学卿与被执行人刘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