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文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倪学卿与刘晓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学卿,刘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倪学卿。被执行人刘晓娜。申请执行人倪学卿与被执行人刘晓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