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沈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家家汇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