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亿宏与陈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亿宏,陈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郑亿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煌,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少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亿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已由原告交纳),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