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汤勇敏与杭州鸿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勇敏,杭州鸿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陈琛。委托代理人:吴敬楚,浙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汤勇敏。委托代理人谢凯、徐昌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杭州鸿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燕。本院在执行汤勇敏与杭州鸿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锳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琛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陈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琛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琛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应 灿审判员 左宇强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寿翔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