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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381号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原告任某,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