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初字第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与赵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赵乾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411-1号原告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温县。法定代表人张德良,董事长。被告赵乾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兰兴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