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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新海与申飞飞、陕西安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海,申飞飞,陕西安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马新海。法定代理人:马挡号。委托代理人:汤颖韬,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晓斌,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申飞飞。委托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永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英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伟亚,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珺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海与被告申飞飞、陕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后287.5元由原告马新海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