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立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祁xx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立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祁xx,住齐齐哈尔市。2015年6月24日,本院收到祁xx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李xx(原村书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卖土地,并且未公开村里所有账目等问题,但该问题多年未得到解决,起诉人于2014年到北京上访,2014年12月3日,北京公安机关对起诉人予以训诫,2014年12月10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作出齐公(建)行罚决字(2014)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祁xx行政拘留十日,后起诉人被投送到齐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2014年12月20日,齐齐哈尔市拘留所作出齐拘解字0141962号解除拘留证明书,起诉人现已被解除拘留。起诉人认为,起诉人的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公安对同一事件已对起诉人进行了训诫处罚,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作出的处罚属于违法。因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起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祁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祁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