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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邾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韩珍、韦林、韦建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珍,韦林,韦建元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韩珍,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申请人韦林,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申请人韦建元,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珍、韦林、韦建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韩珍、韦林、韦建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人韩珍、韦林、韦建元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确权的,故申请人韩珍、韦林、韦建元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韩珍、韦林、韦建元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昳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