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健正实业有限公司、李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健正实业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初字第71号原告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铁西区工业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健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姚家镇姚家村223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宝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彬,男,1976年5月9日出生。原告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健正实业有限公司、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76.87元,减半收取42238.44元,由河南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骆慧杰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