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甲,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街道办北山村。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景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双方因感情不和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于2012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现双方感情现已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甲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结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吵架,致使原告以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系经登记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佳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