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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佳会与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会,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772号原告黄佳会。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号。负责人徐敬桥,经理。被告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号。负责人周岩,经理。原告黄佳会与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会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佳会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妙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