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佳会与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会,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772号原告黄佳会。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号。负责人徐敬桥,经理。被告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号。负责人周岩,经理。原告黄佳会与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会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金色海岸宾馆、尚客优快捷酒店即墨新汽车站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佳会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妙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