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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苏思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洪泽县天源木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思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二道18号。法定代表人胡玉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经济开发区北路南侧、328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潘清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二道2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泽县天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北路39号对吗。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思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洪泽县天源木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2014)泽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天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江苏思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15年5月30日前日内还清。二、被告江苏洪泽立新钢管有限公司、洪泽县天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现已划拨了被执行人潘清泉妻子杨卉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账户3208290011010000014665和3208290011990000005517中账户161780元;查封了潘清泉房产二套、车辆一辆,但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股份,暂时无法处置。其它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执行到位161780元,尚未执行到位13382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房产外和划拨了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