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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闻绍伟与杨爱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绍伟,杨爱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闻绍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爱猛,包工头。原告闻绍伟诉被告杨爱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绍伟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爱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绍伟诉称,2010年原告跟被告承包的建筑工程从事木工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承诺于2013年年底前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余款未能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7000元,并保留要求给付利息损失的权利。被告杨爱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跟被告承包的建筑工程从事木工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承诺于2013年年底前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余款未能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闻绍伟提供的欠据一张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闻绍伟跟从被告杨爱猛从事劳动,应当获取劳动报酬。经结算后,被告杨爱猛尚欠原告的工资17000元,有被告杨爱猛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爱猛给付尚欠的工资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爱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闻绍伟工资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杨爱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