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满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满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90号罪犯黄满元,男,1972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田心路**号附*号,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8日作出(2011)荷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黄满元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8日、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黄满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满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伙房账房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13分。2013年度被评定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满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满元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