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某,住古交市。被告周某某,住古交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结婚,1980年后生了4个女儿,双方于2006年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已近9年之久,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分居期间,被告所有的经济收入都由被告本人掌控,作为丈夫未曾向家庭承担过一点责任,而且2010年开始对原告采取停电、锁门、封门、换锁等手段将原告彻底赶出家门,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自2010年被赶出家门至今,长期与女儿居住在外,原、被告双方因年老体弱,享受国家特困低保,但本人低保金从2011年由被告领取,至今未归还本人。就离婚一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下雁门村的八间平房,还有家电(冰箱、彩电、洗衣机);3.依法归还原告个人低保金(2011年1月至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归还原告个人低保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