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蔡永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蔡永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三封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子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开红,居民,系公司职工。被告蔡永前,男,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丽,居民。本院在审理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蔡永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山拓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友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