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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甸县龙丹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林甸龙丹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明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虹,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XX县XX镇XXX园X区。被执行人林甸龙丹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立辉,男,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甸龙丹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林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