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农民。被执行人魏某,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魏某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7350元。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去向不明,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蔡某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35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735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