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诉李丽、李芳金融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李丽,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西路4号委托代理人舒玉青,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波,系该支行科员。被告李丽,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被告李芳,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治潞丰支行)诉被告李丽、李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长治潞丰支行特别授权代理人舒玉青,及委托代理人杨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丽、李芳经传票合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5月31日,被告李丽在我处申请个人住房借款,并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李丽因购买长治市环东路文秘培训中心4幢商品房。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0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担保人李芳。至2012年5月被告贷款形成逾期,截止2014年11月20日拖欠本金34848.12元,利息3736.03元。虽然全部贷款尚不到期,但是借款人已明显不能正常还款。现依据《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第11条4款及有关规定诉至法院。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1、2005年4月3日李丽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申请书;证明被告李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李丽的收入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均系复印件),3、被告担保人李芳收入证明、保证承诺书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建行的调查报告,个人借款凭证,购房担保合同、借款人划款扣款凭证,借款合同公证书,借款人的购房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贷款催收通知书,上诉均证明被告李丽向被告借款100000元,担保人为李芳,借款期限从200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截止2015年4月28日本金为34848.12元,欠息4072.01元,已归还本金65151.88元,利息31272.71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丽与被告李芳为兄弟关系,2005年5月31日,被告李丽向原告农行长治潞丰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申请,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李丽购买长治市环东路文秘培训中心4幢商品房。李丽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5年5月31日起止2016年5月30日止。被告李芳为李丽担保。期间被告李丽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21日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被告李丽下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逾期偿还借款,但被告李丽未能利息还款义务。2012年5月被告贷款逾期截止2015年4月28日,被告归还本金65151.88元,利息31272.71元。尚欠本金34848.12元,利息3736.03元,未能归还。被告随按揭房屋合同截止日期为满,但被告李丽不能正常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农行长治潞丰支行与被告李丽、李芳签定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丽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李芳自愿为李丽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期间被告能按照合法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截止2014年11月20日被告李丽已归还本金65151.88元,归还利息31272.71元。尚欠借款34848.12元,利息3736.03未能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34848.12元,利息3736.0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芳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丽、李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了陈述与辩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丽在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848.12元,利息3736.03元,李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65元,由被告李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雪萍人民陪审员 田 强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