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修赞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修赞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747号罪犯修赞刚,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2012)盱刑初字第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修赞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修赞刚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二次以上故意犯罪首次减刑,并处罚金60000元未履行,赃款80428元,仅追回10000元,其余仍未追缴,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修赞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修赞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该犯二次以上故意犯罪首次减刑,财产刑判决仅履行了部分,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修赞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