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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京鑫、丁荫莉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京鑫,丁荫莉,呼涛,冯波,刘庭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96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艳鹏,该公司员工。被告白京鑫,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丁荫莉,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呼涛,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冯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庭强,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京鑫、丁荫莉、呼涛、冯波、刘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