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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成超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超,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成超。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金伯华。朱成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0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31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前园老人公寓的银行存款57620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瞻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