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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夏泽和申请执行温培民间借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泽和,温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夏泽和,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回龙湾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302063574。被执行人温培,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和平村4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0081748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温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培在2014年12月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215000元,但被执行人温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培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的房产106.32㎡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2.96万元,因报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温培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585号3单元5号的房产106.32㎡作价32.9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夏泽和抵偿应偿还借款2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戴 萍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