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吊珍、牛增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增堂,薛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6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增堂,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吊珍,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2.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80元、执行费13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牛增堂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段宏光小区1幢5-302号房屋一套,因本案中查封的房产有抵押,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