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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彭文军与张培强、何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文军,张培强,何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02号申请人彭文军。被申请人张培强。被申请人何叶,系鲁N×××××号车登记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文军与被申请人张培强、何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N×××××8号小型轿车一辆或者相当于价值4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