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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齐项禹与马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齐项禹,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马立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项禹诉被告马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项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立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项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项禹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