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齐项禹与马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齐项禹,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马立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项禹诉被告马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项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立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项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项禹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