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邵淑军、张京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邵淑军,张京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3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申立军,男,该支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邵淑军,男,汉族,住望都县。被告张京环,女,汉族,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诉被告邵淑军、张京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邵淑军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 震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人民陪审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