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永久与被告杨禄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久,杨禄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苏永久,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杨禄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久与被告杨禄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永久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永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