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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章叶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章叶凤,楼营,王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冯勇。被告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叶凤。被告章叶凤。被告楼营。委托代理人施林伟,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章叶凤、楼营、王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4321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邱忠良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