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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利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3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责人杨晟。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告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被告沈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告浙江东立绿源饲料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