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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鲁保钢、鲁振元等与陈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保钢,鲁振元,杨振英,陈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45-1号原告:鲁保钢,农民。原告:鲁振元,农民。原告:杨振英,农民。被告:陈春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保钢、鲁振元、杨振英与被告陈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春华名下的牌号为冀B×××××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鲁保钢、鲁振元、杨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登记在被告陈春华名下的牌号为冀B×××××号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