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立本,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150元,由郭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