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田宗保与宣恩县天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恩县天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6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芳平,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宗保,农民。上诉人宣恩县天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田宗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段开斌审判员 覃恩洲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