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因钢铁行业形势不好,已停止生产很久,企业已经两年没有实际经营,外面债台高筑,财产都在银行抵押,或被法院查封,到目前为止,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八十多件,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偿还。鉴于被执行人的现状,此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裁定如下: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科环保有限公司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权利,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能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群利审 判 员 李冀超审 判 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