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与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赖某,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陆丰市河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