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吕凤奎与赵长友、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奎,赵长友,王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吕凤奎,男,194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长友,男,57岁,农民,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彦,男,45岁,农民,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奎诉被告赵长友、被告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凤奎撤回对被告赵长友、被告王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原告275.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