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升宏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升宏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2号罪犯张升宏,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涟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罪犯张升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张升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升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心理观察员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68.5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浏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升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升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